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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為簡 精選美國重大司法案件
拼湊出一部當代人類最迫近「正義」的成文憲法
理解美利堅核心價值 就從理解憲政演進開始
國民法官時代必備!認識美國法律史的第一本書
───────────────
.美國聯邦制的誕生源於何時?
.刑法為何要建立在無罪推定之上?
.為什麼市場需要反壟斷?
.歷代的法院如何看待種族平權?
.墮胎是否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
.如何防止總統突破權力的牢籠?
做為人類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憲法,以及近代歷史第一個實質意義上以法治國的超級大國,美利堅的憲政發展過程,是我們理解西方歷史乃至憲政法理不可或缺的一把鑰匙。美國憲政的演進,堪稱是人類對「正義」的終極追求。
由於英美法體系龐雜,華文資料較難取得,目前市面上的相關書籍均為國外英美法學者的經典大部頭譯作,論述深刻繁複,對初學者或想理解普及法學知識的人們來說,門檻實在過高。本書即是為了突破這樣的困境而寫就,由年輕一代的本土普及法學歷史知識作家執筆,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整理出250年間美國法律史的重大變遷。
美國著重判例,因此許多法理都得從歷史過程尋找解答。內容精挑每個時代裡最去蕪存菁的司法大案,敘述案件的起因、過程與判決結果如何影響或回應了各自時代。這些案件得以代表該時代面臨的問題,碰觸的也都是仍能適用至今的議題,包括地方分權、無罪推定、蓄奴道德衝突、公民權、反壟斷、墮胎選擇權、水門案總統越權等等。可以說,這也是一本認識美國核心價值的法學入門書。
自美國前總統川普於任期內提名3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後,近幾年以首席大法官羅伯茲為首,最高法院陸續提出了墮胎權、種族平權招生等議題的「逆轉」判決,造成美國社會極大衝擊,反彈及憂慮聲浪不斷。這也說明了,原先全世界以為的美國核心價值並非恆久不變;所謂人類基本權利的形塑,更與憲政演進過程有著極大關聯。在性別、種族等議題深刻主宰並分裂美國的此時此刻,法律無疑是最後一道關鍵防線,也是各方勢力與論述競逐之處。
有些學者將美國憲政稱作「最後的正義」。然而這樣的正義,其實是因應各時代所衍生的需求,因地制宜、縫補拼貼而成。這部成文的正義或許仍不完整、也不夠全面,但正是這樣的不完美,讓我們有了持續不斷迫近正義的動力。理解它,理解它如何被縫補,也就是理解人類如何追求真善美的過程。在這個人人皆是法官、法學素養迫切的時代,更顯重要。
江仲淵
國立清華大學 法律學學士
「歷史說書人 History Storyteller」團隊創辦人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天下雜誌」、「故事StoryStudio」、「今周刊」、「風傳媒」、「自由電子報」、「香港 0 1」媒體專欄作家。
111年全國優秀青年代表
111年俞國華獎學金得主
111年 上海交通大學 兩岸交流 海外交換生
112年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全時交換生
主要著作:
《找尋真實的汪精衛》(2019,秀威)
《文青這種生物,自古就有》(2020,究竟)
《民國文人檔案.重建中》(2020,時報)
《民國軍閥檔案.重建中》(2022,時報)
國立清華大學自在臺復校以來首批法律學學士,首位以史學研究免試進入清華之學生。十七歲時曾為從事史學研究發憤休學,至今出版多本專論,被譽為是「臺灣當代最年輕的史學作家」,至今仍持續以推廣史學文化為志。
曾獲邀撰寫余杰《顛倒的民國》、呂正理《共產世界大歷史》、約翰.赫斯特《極簡歐洲史》、雅各.索爾《自由與干預》、李不白《大航海何以重劃貿易版圖》推薦序。
推薦序
作者自序
第一章 美國憲法的創始背景與誕生(1776~1789)
導言
• 1. 一群半人半神的議員,打造歷史上的民主奇蹟──美國憲法的誕生
自由與秩序,要怎麼拿捏在剛剛好的距離?
• 2. 憲法保障了國家的運行,那麼誰來保障人民?──權利法案的誕生
反聯邦黨與聯邦黨的史詩鬥爭,兩種自由派的較量。
第二章 聯邦最高法院的擴張與馬歇爾時代(1789~1835)
導言
• 3. 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權從此定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在政治的暗流湧動下,誕生出司法制度的耀眼光輝。
• 4. 聯邦與地方州的權力,究竟孰輕孰重?──馬卡洛訴馬里蘭州案
藉著憲法默許的權力,國會所能訂定的法律範圍與日俱增。
• 5. 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副總統伯爾叛國案
從此之後,美利堅不允許發生任何政治迫害。
第三章 蓄奴的道德衝突與南北戰爭的爆發(1836~1873)
導言
• 6. 企圖終止一切種族問題的大問題──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當法律沒有轉圜餘地時,社會矛盾必將爆發。
• 7. 南北戰爭的州權、人權與憲法問題──米利根案與德州訴懷特案
憲法並未規定南方不能脫離聯邦,戰爭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違憲行為?
第四章 經濟飛速增長與移民湧入的洛克納時代(1874~1920)
導言
• 8. 誰在美國出生,誰就享有美國公民權──排華法案與美國訴黃金德案
從此之後,美利堅不再專屬白人,而是全體移民與他們的夢。
• 9. 歷史上的第一起反壟斷訴訟案──北方證券公司訴美國案
在經濟飛速成長的同時,老羅斯福從中望見了恐懼。
• 10. 建國至今唯一被廢止的憲法修正案──企圖將道德入法的「禁酒令」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但道德是否就要成為法律?
第五章 一戰結束、經濟大恐慌與羅斯福時代(1921~1953)
導言
• 11. 美國有史以來最大憲政危機──羅斯福新政與謝克特家禽公司訴美國案
羅斯福在陽光下呼喊救國的同時,卻將陰影盡數籠罩於司法上。
• 12.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楊斯敦鐵工廠訴索耶案
杜魯門意圖延續羅斯福的霸道政策,最高法院發起了反擊。
第六章 戰後民主意識萌芽與華倫法院時代大幅進步的人權 (1953~1969)
導言
• 13. 種族隔離的本質就是不平等──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為了兒童、為了平等、為了教育、為了美利堅的未來。
• 14. 法律面前,貧富一律平等──開啟公設辯護律師制度的吉迪恩案
若是少了律師,被告將如何是好?
• 15. 你有權保持沉默──開啟警方告知嫌犯權利制度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你或許聽過米蘭達警告的內容,但你知道他的誕生過程嗎?
• 16. 真實惡意原則與言論自由的保障──紐約時報公司訴蘇利文案
在當上政府官員前,任何人都要有被批評的準備。
第七章 保守派的反撲,伯格法院與芮恩奎斯特法院時代(1969~2005)
導言
• 17. 墮胎是不是一種權利──在生命與選擇中較量的羅訴韋德案
女性的隱私權是否也包含墮胎的選擇權?
.
• 18. 引人討厭,就是一種罪惡嗎?──焚毀國旗的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
無論如何,星條旗都會保護那些褻瀆他們的人。
• 19. 總統的行政特權與司法正義的較量──美國訴尼克森案
司法程序大於一切,任何意圖隱藏的真相終有曝光的一天。
第八章 羅伯茲法院,傳統的反噬與岌岌可危的司法精神(2005~)
導言
附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文版
主要參考資料
結語與致謝名單
第一章
一群半人半神的議員,打造歷史上的民主奇蹟────美國憲法的誕生(節錄)
。「邦聯條例」的誕生背景
美國憲法雖然制定於一七八七年,但最初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源自於獨立戰爭期間的一七七六年。
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北美十三殖民地發表了脫離英國的《獨立宣言》,簽署者們代表全國人民寫下了那句名垂青史的序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宣言控訴了英國長久以來不公平對待北美的事實,最後宣布十三殖民地將聯合組成一個「獨立自由的國家」。《獨立宣言》發表後,引起了各地人民巨大的回響,各地殖民地為了實現該宣言所期盼的那個國家,也開始醞釀起草著名的憲法《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由於北美地勢廣大,當時各地的起義地區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與法案,不同的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逕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邦聯條例》的頒布目的不僅象徵團結各州,也是逐步統一各州的司法見解。可是,做為美利堅第一部憲法,《邦聯條例》只有薄薄的五頁內容,分別包含一個序言、十三項條例、一個總結,以及各州的屬名。
基於對先前英國人獨裁統治的恐懼,制憲者們設計了一個分而治之的邦聯,中央的權力小得可憐,整個國家只有一個中央組織單位,那就是邦聯議會,至於獨立的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皆不存在。「邦聯條例」第二條明確訂出對中央政權的不信任條款,更為美國建國初期政治的不統一、財政的混亂,埋下了深深的伏筆:
「各州仍擁有其統治權、自由、獨自自主權,仍各自擁有非經邦聯授與美國的所有政權、司法權與權力。」
一七八一年,各殖民地全體通過《邦聯條例》,而北美殖民地也在歐洲各國的幫助下,勉強贏得了最終的勝利,一個嶄新的國家──美利堅合眾國成立了。可是,獨立戰爭期間北美十三塊殖民地為了贏得戰爭,多方籌措戰爭經費,不得不大量舉債,邦聯政府成立後,繼承了獨立戰爭時期留下的巨額債務,此時《邦聯條例》的各種缺失也暴露在了他人眼中。
依照《邦聯條例》規定,邦聯政府並沒有權利向各州開徵稅收,而各地方政府卻可以自行訂定自己的收稅規則,中央所有的財政完全只能依賴各州自行繳納,沒有任何權力強制要求各州支付拖欠的費用,以致中央政府無力維持普通的日常辦公,更不可能償還巨額的戰爭債務。
更糟糕的是,《邦聯條例》中賦予了各州幾乎等同於獨立國家的權力。國會議案必須在十三州代表中有九票同意才能執行,包含制訂各種協定與借貸等等;要修正條例內容,則必須各州都投贊成票;而各州也都有自由否決權(liberum veto),只要有一名代表反對,條例便無法修正。
獨立後的十三個殖民地各自為政,政治上互不相讓,經濟上相互拆台。由於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沒有劃定明確的貨幣發行職責,各州政府為了掌握更多的貨幣,紛紛濫發紙幣。而地方政府又沒有相應的硬通貨支撐,以致紙幣一再貶值,財政和經濟呈現一片混亂。
中央政府的軟弱無力,更是讓司法力量無法統一,各地鄉紳得以用自己的偏頗之見橫行霸道。釋例言之,羅德島議會議員大多是農民出身,不懂得經濟學的他們,一七八六年春天煽動議會通過立法,加印了高達十萬萬英鎊的紙幣,羅德島的紙幣於是開始瘋狂貶值,最後價值只剩下原來不到十分之一,人們不再相信貨幣,當地的店家也紛紛貼上「拒絕紙幣交易」的標示。
之後,農民議員們更通過並規定不肯按票面價值接受紙幣的人都將接受罰款的法案,但在一七八六年的「特萊維特訴威頓」案(Trevett v. Weeden)中,羅德島法院法官判決議會立法無效,店主有權拒絕收受這些形同廢紙的鈔票。憤怒的羅德島議員馬上再次開會,揚言要彈劾審理此案的五名法官,並訂立新法,規定若議會對法院判決不滿,即可提出投票表決罷免法官。最後的結果就是立法權凌駕於司法權之上,法官只得按照議會的意思判案。
對於美國的建國者們來說,整個羅德島事件最令人觸目驚心的,不是金融知識上的懵懂無知,而是整個過程當中蠻橫仰仗民意的地方議會,使得美國在建國初始就蒙上多數暴政的陰霾。
一七八三年,賓夕法尼亞爆發了著名的費城兵變(Pennsylvania Mutiny of 1783),部分曾參與美國獨立戰爭的士兵想向中央政府索討戰爭期間許諾的兵役酬勞,然而中央政府並沒有經費可供撥出,而真正具有收稅權力的地方政府卻不受理此事。之後賓州的四百名軍人揭竿起義,占領了當地的武器庫和彈藥庫。最終還是由喬治.華盛頓親自率領軍隊強行鎮壓,才將這次鬧劇壓了下來。
一七八六年,麻薩諸塞州則爆發了著名的謝司起義(Shays' Rebellion),原因是該州對自己所轄區域提高稅賦,而中央明明知道這件事情,卻無法對地方賦稅起到監察的作用,只能眼睜睜看著可憐的麻薩諸塞州居民平白無故被多徵收各類雜稅。在起義最高峰時曾有兩千名農民響應,險些攻占了普林菲爾德的美國軍械庫。
建國後的種種問題,使人民意識到《邦聯條例》的邏輯缺陷。此前人們以為中央政府的存在終將造成權力膨脹,進而侵害人民權利,卻不知過度保障地方的州權,反倒給了地方州各自為政、欺壓人民的機會。
經濟的凋敝,財政的混亂,民意的凌駕,讓原先一同參與起義革命、如今散落於各地的建國者們不願再姑息放縱。他們打算重新團結,打算商討對策,修改不合時宜的《邦聯條例》。
。1787年費城會議與「不按常規」的麥迪遜
一七八七年五月,中央議會召集了一次由各州代表參加的政治會議,大會邀請各州最負盛名或威望的領袖參與會議。在參與會議前,各州代表的共識是通過這次會議來「修改」《邦聯條例》,並解決各州對他州徵稅的關稅壁壘問題,以增加各州間的合作。會議原定於一七八七年五月十四日開始,但因為交通問題等因素,等了近兩個星期才到達法定的開會人數要求,而來得最晚的新罕布夏州代表晚了整整兩個月才抵達費城。
善於起草法律文書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 Jr.)與他的維吉尼亞代表團是最早到達的。他期待這次會議已久,並認為在現行的邦聯條例之下,邦聯連徵稅和維持軍隊的能力都沒辦法,實在無能解決邦聯所面臨的內憂外患,這次參加會議的五十五名代表都是各地聞名遐邇的領袖,大部分都在當地從事律師、莊園主、貿易大商、銀行家等工作,倘若能說服他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就能以最迅捷的方式將國家從一盤散沙中拯救出來。
在等其他代表團到達的時間中,麥迪遜與其他維吉尼亞代表、紐約的亞歷山大.漢彌爾頓(Alexander Hamilton)、以及賓夕法尼亞的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達成共識,決定全盤推翻現行的邦聯條例,重新設計一個全國最高的聯邦政府。他們根據麥迪遜所勾畫的藍圖開始討論,試圖模仿英國建立全國性的參眾兩院,取代缺乏效能的邦聯議會,並建立一個超然獨立的司法權。這份憲政架構藍圖後來被稱為「維吉尼亞方案」(Virginia Plan),其中的很多重要內容都被美國憲法接受了,甚至成為現代憲法的基本架構。該方案一共有十五條,就其前三條來說,基本是新穎且超前的:
(1)確立三權分立原則,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分而治之。
(2)立法機關實行比例代表制,根據捐資或者自由人數量按比例分配。
(3)根據該方案,國會實行兩院制。第一個院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第二個院由第一個院根據各州議會提名的人選選舉產生。
需注意的是,當時歐洲雖然已經提出三權分立的見解,但對於司法權的歸屬問題仍有爭議。譬如當時的英國,法官被視為國王在各地的代表,實質上並不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但依照麥迪遜的理解,司法權應當實質獨立於所有權力架構之外,不依附立法權、亦不依附當權者。我們不能不佩服麥迪遜的遠見。
代表團的大部分成員都到達後,會議開始。富蘭克林先提名革命英雄喬治.華盛頓擔任主席,負責維持會議程序與主導秩序,與會代表一致贊同。而麥迪遜也正式提出他所起草的維吉尼亞方案,要全面推翻現行的邦聯體系,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全國最高政府。
麥迪遜的臨時動議,頓時讓會議上下一片譁然。邦聯議會只授權費城會議討論修改《邦聯條例》,而不是制定一部新的憲法,這樣擅自主張的行為,不是本末倒置嗎?我們做為美利堅的憲政先驅,怎麼能這麼做呢?
起初,麥迪遜的提案並不受到看好。紐澤西的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便指出召開本次會議,是依據中央議會和各州議會的授權,我們應該遵守他們的授權範圍,否則無法對得起自己的所屬州,也會使人民上行下效,最終誰都不把法律看在眼裡。
其實不只佩特森不服氣,起初其他代表們也抱持著懷疑態度。將十三個主權獨立的邦及其聯合體改造為「一個主權,一部憲法,一個政府」的統一國家,對於反抗強權而成立的美利堅來說實在太遙遠了。但經過麥迪遜的不斷說服,代表們逐漸認識到,要對抗英國和西班牙的野心,美國就必須放棄現行鬆散的邦聯制度,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聯邦政府。然而,制憲當然是開不得玩笑的事,雖然大家心裡都認為這是「必要之惡」,但如此倉促究竟是好是壞呢?
此時,南卡羅萊納代表皮爾特.巴特勒(Pierce Butler)跳了出來。這位南方的大奴隸主為人直言不諱,慷慨豪爽,他分析若要將此次會議改為制憲會議,核心和前提只有一個,那就是代表們要認同建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這一點如果不通過,其它便無從談起。且退萬步言,即使後續討論不盡人意,我們還是可以隨時退出會議,因此我們依然能嘗試討論全國政府的憲政架構。
於是,經過這位性格豪爽的南方人提議,會議通過了第一項政治決議:本會應商討並建立一個由三權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會議在經過不斷討論下,終於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在麥迪遜的說服下,會議陸續通過了保密規則與異動規則,前者規定代表不得公開會議內容。麥迪遜認為如果會議公開,代表們就不會改變主張,因為這等於公開承認自己原來是錯的,要是會議不保密,肯定一敗塗地。而後者則讓代表有權改變已做出的決定,議案並不是討論完再投票表決就算結束了,任何代表都可以要求對任何議題進行重新討論。事實上,也正是這樣不帶情緒色彩、腳踏實地的討論,最終使不同見解的各州得以妥協,造就出了美利堅的憲政奇蹟。
作者自介
市面上講解法律史的書籍大多學術氣息濃厚、晦澀難懂,令初出茅廬者難以窺其全貌,使法律史在非常長的一段時間裡皆不受他人所知悉。本書的出版,就是為了讓讀者對美國的憲政歷程有初步的概括了解。美利堅的各期歷史階段涇渭分明,每一時期的司法權都擁有不同需要探討的重大議題。本書總共分為八大章節,分述如下:
第一章講述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建國後,各州財政、行政、軍政體系混亂不堪,美國亟需推出一部能約束州權、同時也提防聯邦權力過盛的憲法,以及保障人民權利的權利法案。
第二章則講述自「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上任後,司法權迎來擴張的機會,此時馬歇爾將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讓司法權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中站穩腳跟,在此期間美國的憲政問題主要在州權與聯邦的權力劃分。
第三章提到馬歇爾卸任後,坦尼大法官接任,美國南北戰爭一觸即發。此時蓄奴的道德衝突,以及南北間的經濟矛盾越發明顯,一個新的司法問題於是跑了出來:奴隸是否擁有基本權?美國是否需要保障奴隸的權利?
第四章為南北戰爭後的重建時代,美國經濟飛速增長,此段時期除了大量的移民湧入,壟斷型企業帶來的負面效應也層出不窮,美國建立起一個金錢至上的帝國,而金錢背後的陰影也籠罩著眾多受其奴役的人。
第五章為羅斯福時代及其時代的結束,講述羅斯福上任後所推出的一系列立法,以及與最高法院的衝突。保守、以自由市場至上的最高法院,以及民主、以大政府主義聞名的羅斯福政府,究竟孰能獲得最終勝利?
第六章則為美利堅司法最精彩的一筆,民主派首席大法官華倫就任,在任內展開一系列驚人改革,不僅大幅提升美國的人權意識,更成為各國司法所效法的榜樣。
第七章講述伯格法院與芮恩奎斯特法院,他們被視為是如今美國最高法院開始轉向保守的重要時期,但在某些關鍵判決中,他們仍通過了穩健進步的見解。
第八章則為目前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既保守又穩健的一名法官,他試圖保持最高法院的威望,卻無法阻止法院不斷走向更保守。
當然,為使讀者能透徹了解該時期之歷史,除重大案件本身外,另也會在章節開始前講述該段時期之最高法院見解與時代背景。
本書雖是一本法律史入門書籍,難以稱為學術著作,卻是作者迄今為止撰寫過最費盡心力的書籍,英文資料難以尋得,英美體系亦異於大陸法系。華人文化圈對於法學普及的程度並不深刻,學習一輩子都很難觸碰到的英美法究竟有何用處呢?作者可以肯定地回答,做為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以及近代歷史中第一個實質意義上以法治國的國家,美利堅的憲政歷程做為一項不可抹滅的歷史,與美利堅成長為超級大國息息相關,是我們在了解西方歷史乃至憲政法理中不可或缺的一把鑰匙。唯有了解他們的憲政原理,我們才能真正明白這些疑惑。
本書名為《縫補的正義》,之所以如此稱呼,自然與英美法系的判例體系相關。現今英美學者在撰寫美國法律史時,主題無外乎如何找尋正義,至於美式憲政是為何種正義,則有不同的見解。究竟它該如何定義呢?有人不乏溢美之詞地稱之「最後的正義」,有人則稱之「人民的正義」,但作者並不認為這樣過高地評價美國憲政體系有任何實益。客觀地說,各國的憲政運作都有需因地制宜之處,盲目取材他者是不切實際的。
我們能肯定的是,美國憲政並非一個完美、一經推出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存在,但藉著靈活的判例及時代的縫縫補補,我們最終可以得出一個堪用的司法體系,且能迅速應變自工業革命以後不斷變化的道德價值與複雜法律。這種以時間沖刷來驗證事實、藉此接近正義的方式,便是本書書名的由來,也如小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一八八一年所出版的《普通法》開篇對英美法的界定:
法律包含了一個民族諸多世紀發展的歷史,對待它不能像對待包含了公理和定理的數學書那樣。法律的生命從來就不是邏輯:它是經驗。在決定人類該如何治理的規則上,時代的緊迫性,主流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衝動,公開地或下意識地,甚至是法官所分享的其同胞的偏見,都比三段論作用更大。
作者先前曾做過很長時間的中國近代史研究,因此在撰寫本書時,作者時常受到傳統道德「束縛」,遇上許多第一時間不敢苟同、甚至厭惡反感的判決;但當深入了解其背景內容,以及法院在判決中所期望的目的,又是何等的豁然開朗,何等的有趣!我想這便是法學的普遍、宏觀、偉大之處。
本書總共寫了十九篇影響美國憲政體制的司法事件,它們都是一個時代中最去蕪存菁的司法相關舉措。本書並不採納搏人眼球卻對憲政影響甚微的事件,如「辛普森殺妻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等;亦不著眼於對歷史影響甚大、卻在今天無法適用的案子,如「洛克納訴紐約州案」(Lochner v. New York)等。本書挑選仍能適用並影響至今的議題,且得以代表那個時代面臨的最大司法爭議點的事件。相信讀者們在閱讀完本書後,能對美國憲政歷史產生一定的了解。
阿蘭‧柯爾本(Alain Corbin)
陳鼓應
艾米.史都華(Amy Stewart)
艾米.史都華(Amy Stewart)
亞歷山大.貝維拉夸(Alexander Bevilacqua)、費德里克.克拉克(Frederic Clark)
西蒙.韋伊(Simone Weil)/編著:卡繆(Albert Camus)
(明)王磐原著、潘富俊 考證
陳建守、韓承樺、張育甄、萬雅筑
丹尼斯‧古斯萊本(Denis Guthle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