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讀法制史的用處,與比較法研究有異曲同工之妙,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這就說明了回首過往法律的重要性。若能回望過去某項尚未成為成說定見的議題,比較過往未被修正的法條以及被修正的理由,或者是成立某項解釋的意旨,我們便能在現代更加摸清法律的未來趨向。
俯瞰美國憲政體系,背後的歷史源流更是繞不開的話題。做為歷史上第一個提出成文憲法的國家,美國自頒布憲法之後的兩百多年裡,除開陸續增修的二十七條修正案之外,沒有任何變動,至今全面仍影響著美國社會。與這種穩定性形成對比的是,這部憲法在其歷史演變過程中,對每一個條文所賦予的新意義。
憲法是一個國家幾代人之間的對話。這項對話並不以偉大的理想而始,也不以偉大的理想而終,它的所有設計和實踐都受制於現實;也因為考慮了現實的設計和安排,才能夠成功。但是,人與人之間又存在著莫大的差異,所以法律的制定與發展也必然成為一場博弈。能平衡天秤的兩端,就能創造出如一九九○年《犯罪控制法》中援引美國憲法原本針對州際貿易的「貿易條款」,賦予國會立法禁止校園外一定範圍內持有槍械,從而達成「舊瓶裝新酒」的革新意義。當然,也有在憲政問題上恪守條文、以致故步自封的案例存在,如美國憲法雖承認未列舉權(Unenumerated rights),法院卻不完全承認西方學者普遍認知的共識,這些見解或許曾影響著美國很長一段時間,甚至如今仍受其束縛。無論在多麼發達的國家,公民權利的完善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司法審查權與立法單位根據社會發展,不斷對憲法內文予以全新解釋,才能佇立在民意與社會趨勢的前方。
或許在美國法的眼裡,傳統東方所篤信的「公道自在人心」並不適用,真理並不存在於人們心中,而是存在於實踐當下法益的取捨。正如同在北方證券公司一章中,美國看待企業是否構成壟斷的標準進程,並不是一開始就訂下標準,而是經過一連串的縫補與演進才生成。十九世紀九○年代鐵路商人的崛起,使美國政府推出了《謝爾曼法》,但當時的美國政府並不明白如何管制壟斷,只能以生硬的市場比例來對企業審判。這種方式一直持續了很久,其中又以哈佛學派的勒恩德.漢德(Learned Hand)為代表,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專門計算侵權行為人所應承擔責任大小的「漢德公式」,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但也就是這樣一位名滿天下的法官,在一九四五年美國訴美國鋁業公司案的判決中說:「是的,如果企業在自己的行業內擁有足夠強的市場支配地位,這本身就是違法。」
依照目前的反托拉斯法來看,這種想法顯然是有問題的。做為那時的經濟學翹楚,沒有辦法預見在二十年之後矛盾越發強烈,而來自北方的芝加哥學派居然能發展出更完全的理論,使「本身違法規則」(illegal per se rule)走向更富彈性、更能以個案權衡是非的合理原則。
誠如書名「縫補的正義」,本書不同於坊間常見的法學緒論課本,不是專門講述判例內容逐條釋義的「法學教科書」,亦非專談美國歷史的「歷史講義」。本書記錄著美國人民在追求正義的路上的艱辛歷程,以及歷任大法官是如何在不同時代中循序漸進調整解釋,一步步完善原則與例外,以適應現實。這段歷程也讓最初最弱小的司法權站上舞台,真正達成三權分立的平衡。正是有時代的浪潮、人民的不幸、法院的革新,美國憲法才能在兩百三十餘年的歷史中站穩腳跟,成為近代各國立憲浪潮效法之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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