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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六日,大會最終針對兩院席位問題進行了表決。康乃狄克、紐澤西、德拉瓦、馬里蘭、北卡羅萊納五邦贊成,賓夕法尼亞、維吉尼亞、南卡羅萊納、喬治亞四邦反對,麻薩諸塞贊成反對各半,勉強通過修改。制憲會議終於達成最後一項討論,除了未參加會議的羅德島,與途中退出的紐約州,十一州的代表紛紛在憲法文本上簽字。

九月初,會議推舉文筆高竿的賓夕法尼亞代表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將討論出來的結果寫成條文。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二十三項條款部分內容性質相似,莫里斯便將之縮簡為正式的七條:

第一條:規定國會的權力,眾院的人口比例制和參院的各州平等制、議員的條件及任期。

第二條:規定總統的權力,總統人選的資格,及選舉方式。

第三條:規定了聯邦司法權。

第四條:規定各州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規定了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第六條:規定憲法乃美利堅的最高法律。

第七條:規定憲法生效需要九個州的批准。5

原本《美國憲法》的序言起頭打算承襲《邦聯條例》,並不直接稱憲法為「我們合眾國人民」所制定,而是寫成「來自不同州的人民」。但以外交官聞名於世、善於起草政治文書的莫里斯為了讓序言顯得簡潔有力,擅自將會議原本討論出來的結果異動,才成了我們今日所熟悉的模樣。在批准憲法時,這個寫法引發了強烈不滿,因為這表示聯邦政府的權力是來自人民而不是各州,好在後來大家都妥協了。序言也解釋了制憲的原因,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公平的司法制度,保障國內的治安,籌設共同防衛,增進全民福利,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永享自由的幸福」。基於畫龍點睛的恰到好處,莫里斯被後世稱為「憲法的書法家」(Penman of the Constitution)。

黑奴人口的妥協

制憲會議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在這「偉大的妥協」中也有一些難以啟齒的「妥協」,關於奴隸制存廢的妥協。在當時的美國,部分觀念先進的代表已經開始主張在國內廢止奴隸制,不過此時黑奴仍是農場的主要勞動力,貿然廢除必將造成國內經濟動盪,且制憲會議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個統一的全國最高政府。黑奴問題雖然事關重大,但為了顧全大局,各州代表們都在有意無意地迴避這個問題。

那麼,既然默認了奴隸制的存在,會議又延伸出了兩個問題:黑奴是否能享有與公民相等的基本權利、納入人口比例計算議會席位呢?第一個問題,各州代表都認為北方各州黑奴既然不算是美國公民,便不享有憲法所列舉的權利;至於是否納入席次,南方的蓄奴州主張需要計算,北方的商業州則極力反對。幾經商討後,雙方達成了著名的五分之三妥協(Three-Fifths Compromise):一個黑奴按五分之三的公民徵稅,而議會席位也同樣按五分之三的比例計算。該妥協也載入《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6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按照契約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第安人。

這時又出現了另一個問題。如果一個黑奴的數量可以決定南方諸州的話語權,那麼在奴隷貿易仍然盛行的當時,蓄奴州豈不是可以源源不斷地輸入黑奴,既增加自己的勞動力,也增加自己在議會的席位嗎?人們再次爭論成一團,最終讓各方達成妥協的,是善於交際的古弗尼爾.莫里斯。他巧妙利用了當時「大州方案」與「小州方案」的衝突,爭取了部分蓄奴小州的支持,通過了限制蓄奴州在未來輸入黑奴的共識。莫里斯希望有關黑奴的貿易可以在憲法通過後二十年內停止,因此憲法第一條第九款又規定「現有任何一州認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在一八○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二十年後,也就是一八○八年,黑奴將被禁止進口。

除此之外,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還規定,逃亡外州的黑奴被抓獲後,必須物歸原主,繼續為奴,即使該黑奴逃往禁止蓄奴之州,該州也必須尊重黑奴所屬州之法令遣返。這一規定使對奴隸制的保護明文化,也遵照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原則,凡是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權利,均歸各州行使。這樣,決定奴隸制存廢的權力完全歸屬各州,聯邦無權干預。此項規定埋下了日後南北戰爭的導火線。

當時的知識分子都明白蓄奴是不道德的事情,也與建國者們的基督教教義相左;後來在修訂憲法語言時,倘若有涉及有關奴隸身分與貿易的憲政事項,均會利用各種花俏的詞彙來掩飾。比如《聯邦憲法》第四條第二款「根據一州之法律必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即指黑奴;或《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九款,則將貿易之黑奴稱為「應准予入境之人」。

一部可以商量的憲法

一七八七年七月,憲法關於國會席次、黑奴問題的爭論點接連獲得解決,制憲會議在之後的兩個月依循先前所建立的架構,一步步探討首都問題、移民問題、公民資格、稅務分配等事宜。憲法最終於九月十七日宣告落成,這次制憲會議後來被歷史學家們稱作「偉大的妥協」(Great Compromise)。但在當時,代表們卻並沒有什麼「偉大感」,麥迪遜在寫給友人的信件中充滿了失望,身為主席的華盛頓也對兩種交錯的制度合併充滿擔憂。

我們不能怪他們對這種結果感到不滿。由於妥協,美利堅無法在一些細節上取得共識,只能等待時代演變,再將其他問題交由後人補全。比如這份憲法草案就沒有規定下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部分代表對此頗有微詞。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就因為該憲法缺乏修正性質的《權利法案》,以及默認奴隸貿易等問題,竟與另外兩位代表聯合起來,拒絕於憲法上簽字。會議結束後,他回到自己的州,從此致力於反對本州議會批准憲法草案的工作。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憲法不是一部適當的憲法。制憲會議的這些代表們並不以法學工匠自居7,他們制憲的原因也不是要建立一個完美到不需更正的國家制度,而是一步步在多方勢力中找尋平衡點。各州的菁英代表都明白,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人,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法律;美國憲法雖然不是精緻的著作,卻是堪用、平衡且可商量的。

費城制憲會議的前後離不開「妥協」二字,但是這種妥協並不是沒有原則的妥協,他們都有自己政治妥協的原則底線。首先,他們明白制憲會議不能一事無成,必須把握這個得來不易的機會,若繼續維持現狀,問題將會永遠存在;再者,國家體制的變更不能通過武裝衝突,只能通過談判,各位代表只能以理性就事論事,誰都不能威脅對方;最後,雖然各州在重要議題上有不同意見,但在所屬州之外,他們仍為了美利堅其餘的地方人民著想。也正是因為他們秉持這些原則,代表們最終得以達成超越地區利益的遠見,決定了他們在具體問題上的最後共識。

事實上,妥協的結果並不壞。一七八七年制憲會議之所以能載入史冊,成為世界憲政史中不可抹滅的存在,歸因於多種不同因素,但不能歸功於任何一個人,我們應將它視為全體美國人的勝利。當最後幾名代表在憲法上簽字的時候,富蘭克林看著主席台背後的浮雕畫,輕聲地說:

畫家總是把朝陽和落日畫成一個模樣。在會議進程中,我對它的結局始終是希望和恐懼參半,我曾一再凝視它,但總也摸不清它是朝陽還是落日。現在我很高興,我已經知道它是初升的旭日,而不是西沉的夕陽。


5書末附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文版》,可參照。

6所謂的「其他人口」就是黑奴,制憲者以一種委婉的方式默認了奴隸制的存在。

7法學工匠的代表作品如《德國民法典》,結構之嚴謹,被譽為如果能在裡面找尋到有一字疏漏,即能成為法學大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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